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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级社会心理服务中心建设标准

市级社会心理服务中心建设标准

(一)硬件要求

1.有相对独立的心理工作场地出入口,总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(根据各地实际可有所调整)。

2.至少独立设置接待登记室、心理测评室、个体咨询室、团体咨询室、宣传培训室和心理档案资料室等,个体咨询室使用面积大于8平方米且小于20平方米(根据各地实际可有所调整)

3.须配备电话、桌椅、资料柜、电脑、打印机、投影仪、心理测评软件生物反馈系统、房树人软件、心理沙盘、心理宣泄、心理放松等设备。

4.根据情况逐步增设心理阅览室、会议室及音乐治疗室、心理宣泄室、催眠治疗、艺术治疗等房间与设备。

市级社会心理服务中心

(二)人员要求:

1.至少1名专职管理人员。应掌握社会心理服务的政策、法规,具有一定的管理经验和组织协调能力。

2.至少3名专职心理咨询师(或具有相应资质的心理治疗师、精神科医师)。心理咨询师应取得国家“心理咨询师"职业资格证书,且每年至少接受30学时专业培训。

3.兼职心理咨询师(治疗师、医师)、社会工作师、志愿者若干名。社会工作师、志愿者需热爱公益事业且接受社会心理相关培训。

市级社会心理服务中心

(三)工作制度

1.心理机构管理制度装订成册。

2.心理机构证照、收费标准、从业人员资质上墙公示。

3.预约、咨询、服务、转介等工作流程公示制度。

4.从业人员职业道德、保密承诺、知情同意等制度公示。